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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糾紛法規 閱讀(2.74W)

一、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是怎麼規定的?

衛生部多次組織召開修改《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論證會,聽取各方的意見,以便制定出適合中國國情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行政法規。

處理模式:

參加會議的同志對解決醫療事故糾紛應當採取何種處理模式,提出了三種方案:

第一種方案:人民法院獨家處理模式。

即所有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均由人民法院處理。其理由是,醫療事故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對有關侵權賠償問題,屬於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範圍,我國法律沒有授權其他機關處理,故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處理,其他機關均無權處理。

第二種方案:人民法院、衛生行政機關雙軌處理模式。

即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也可以向衛生行政機關請求處理。其理由有五:第一,醫療事故所引起的侵權賠償問題,雖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範圍,醫療事故糾紛應當由人民法院處理。但是,全國各級法院每年要受理上百萬件民事糾紛案件,所有的醫療事故糾紛均由法院處理,確實工作量太大,法院難以承受。第二,按照司法程式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程式十分複雜、處理時間長,不如行政程式便捷。完全按照司法程式處理,不利於及時解決大量的醫療事故糾紛。第三,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衛生行政機關熟悉醫療技術專業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完全有能力及時、正確地認定事實並作出公正的處理決定。第四,採取雙軌制,當事人選擇衛生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後,對衛生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衛生行政機關處理不公,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第五,近幾年,我國也正式採取這種模式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絕大多數醫療事故糾紛都得到妥善的解決。發生個別衛生行政機關處理不公正的案件,也通過司法程式得到糾正。

二、醫療糾紛訴訟時效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

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