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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產科醫療過錯案例該怎麼處理

醫療糾紛案例 閱讀(2.14W)

一、處理方法

遇到產科醫療過錯案例該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的解決途徑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三條解決途徑:

1、雙方自行協商,

2、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申請處理,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終止受理。 發生醫療事故後的處理程式:

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或其家屬有權提起技術鑑定。根據鑑定提起時間、原因以及受理機構的不同,可以將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負責組織,所有轄區內的各級醫療機構中的事件均在本區縣內進行鑑定。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再次鑑定由市醫學會負責組織。

二、處理程式

1、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醫療單位的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本醫療單位負責人報告。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後果的,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3、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 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4、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從上述產科醫療過錯案例的處理方式中不難看出,其實醫療糾紛的發生總是在不經意間,而且很多時候醫療糾紛的發生僅僅是因為就診者的體質存在差異但是醫生沒有能夠及時的發現。可以說在醫療過錯案件中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醫療機構都要付全部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