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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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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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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國務院制定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於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9月1日起公佈施行。《條例》具體規定了醫療事故責任追究的相關條款。

在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該《條例》既適用於醫療損害民事賠償領域,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也適用於醫療行政主管部門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罰

《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主要適用於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