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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安全責任追究制度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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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醫療安全責任追究制度主要內容是什麼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警醒有關責任人員,保障病人及醫院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醫療糾紛的評析物件:

一、凡因任何原因引發的發生補償的所有醫療糾紛(包括醫藥費用減免);

二、雖無補償,但已在院內外造成嚴重影響的醫療糾紛。

第三條 醫療糾紛的評析內容:

一、醫療糾紛的原因及性質。

二、醫療糾紛的評析結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二章 醫療糾紛性質的認定

第四條 醫院在糾紛處理終結後20日內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有關業務骨幹進行認真的評析,按情節及後果,認定糾紛性質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上級醫療事故專家鑑定組鑑定屬醫療事故的。

(二)、由其他缺陷直接導致的醫療糾紛。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一)、在整個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管理缺陷、醫德醫風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二)、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後果無直接因果關係。

三、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醫療事故的情形。

(二)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由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採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範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四、司法鑑定結論為醫院有責任的可認定為可避免的糾紛,也可認定為存在缺陷。

五、對於一些特殊情形的醫療糾紛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酌情認定。

第三章

第五條 醫院在糾紛處理終結後20日內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有關業務骨幹進行認真的評析,按情節及後果,對已認定性質的糾紛的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條 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的處理:

一、負全部責任的,扣回責任科室的當月獎金的10-2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10%(最高不超過5000元);經論證,科主任負有責任的,承擔賠償費用的1-1.5%(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負次要責任的,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5%(最高不超過3000元)。視情節,科主任承擔0.5-0.75%的賠償費用(最高不超過500元)。

第七條 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的處理:扣除責任科室當月獎金的5-10%,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的4%(最高不超過1000元)。次要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人承擔的費用的20%。

第八條 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由於工作人員脫崗、嚴重不負責任、違紀違法、嚴重違規違章等造成的醫療事故或糾紛,因私自收費、惡意使處方外流、私自向病人賣藥賣器械等造成醫療事故或糾紛的,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費用,同時報請上級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如吊銷執業資格、延遲晉升、降級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因管理人員“不作為”導致醫療糾紛並有補償的,除按院規章制度追究“不作為”的行政責任外,也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最高不超過1000元)。 第十條 出現重大醫療事故,給醫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要追究分管院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責任(最高不超過3000元)。

第十一條 對於技術原因導致的醫療糾紛從輕處理,對於責任原因導致的醫療糾紛加重處理。

第四章 ( 附則)

第十二條 因科室責任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所免除的患者的醫藥費用不計入科室收入。

第十三條 以上各條責任科室及責任人承擔的賠償額,以保險公司賠付前醫院實際賠償額為基數計算。 第十四條 醫院設立“風險獎”。如科室一年未發生產生賠償的糾紛或事故,院部將按科室職業風險的高低給予該科室當年總獎金額的2%-5%的獎勵(目前暫限在各病區試行)。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醫療糾紛領導小組及院領導班子研究認定。

以上就是醫療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內容,在制度中明確了醫療糾紛的受理辦法,加強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醫療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確立不僅保障了患者的合法利益,也保障了醫院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