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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遭遇醫療欺詐應該怎樣維權

美容及醫療糾紛 閱讀(2.79W)
患者遭遇醫療欺詐應該怎樣維權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為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與侵權類法。可要求醫療機構退款和賠償損失。如存在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銷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及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
同時,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醫療欺詐行為中存在明顯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且詐騙金額如果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那麼就應將對醫療欺詐行為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按照詐騙罪的處罰起點數額為界,追究醫療欺詐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生產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及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