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美容及醫療糾紛>

陳某某 | 陳某甲等與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美容及醫療糾紛 閱讀(2.22W)

原告陳某某,男,1980年11月17日生,漢族,居民,系本案死者曠某某之夫。

陳某某,陳某甲等與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陳某甲,男,2005年10月3日生,漢族,居民,系本案死者曠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陳某某(原告陳某甲之父),其餘身份資訊同上。

原告李某某,女,1955年12月25日生,漢族,居民,系本案死者曠某某之母。

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林安蜀,重慶李榮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地址:重慶市永川區萱花路439號,組織機構程式碼:45038851-6。

法定代表人龔某某,院長。

委託代理人葉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生,漢族,該院醫務科醫生,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秦明忠,重慶石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陳某甲、李某某訴被告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以下簡稱重慶二院或二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陳曉斌獨任審判,於2014年12月9日、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林安蜀,被告重慶二院的委託代理人葉某某、秦明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共同訴稱,原告親屬曠某某因妊娠30周、頭痛到重慶二院住院治療。由於二院對曠某某的病情沒有做到及時觀察處理、沒有進行詳盡的治療,病人出現危機情況時未積極救治,因而造成曠某某死亡。在曠某某的病歷資料中,二院關於曠某某的死亡記錄、輸血記錄、會診記錄均存在偽造情形,故被告有過錯,應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86583元。

被告重慶二院辯稱,1.患者曠某某因“妊娠30周、頭痛5天”到二院治療;入院後,醫院將患者病情、可能出現的風險、併發症等向病人及家屬進行了詳盡告知;在診治過程中,醫院謹守醫療操作規範,及時救治,在行為上沒有過錯。2.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發展和分娩的嚴重併發症所致,有法醫鑑定為憑。3.患者死亡與二院的診斷治療沒有因果關係。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日,原告親屬曠某某因頭暈、頭痛在當地郵亭醫院就診,呼叫120轉被告重慶二院,該院急診以“高血壓合併妊娠”收曠某某入院後轉產科住院治療。2014年5月7日7時55分,曠某某因“羊水栓塞”等疾病在二院死亡。

2014年5月13日,原、被告雙方共同委託重慶法醫驗傷所對死者曠某某進行司法鑑定。當月23日,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毒物檢驗報告書:曠某某血液中未檢出有機磷農藥、巴比妥類、吩噻嗪類、苯二氮卓類、三環類抗抑鬱藥物、擬除蟲菊酯及毒鼠強。同年8月11日,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屍體解剖檢驗意見書:曠某某系“G4P3孕30+3周”引產術後,因子宮胎盤殘留及陰道後壁裂傷致羊水栓塞合併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未進行積極的、有效的救治,治療記錄有偽造情形,但未向本院舉示證據加以證明。關於被告為患者曠某某在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原告不要求進行司法鑑定。經本院當庭釋明,原告仍然不要求對被告的診治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司法鑑定。

同時查明,曠某某在二院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10435元,目前由二院墊付。曠某某死後,為查明死因,經原、被告協商,由二院墊付屍檢和病理檢驗費用142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醫院病歷資料、司法鑑定意見書、戶籍資訊等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侵權法“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原告有義務向本院舉示被告有過錯的證據;其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又不要求對被告的診治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司法鑑定,按照我國現行訴訟證據規則和侵權責任理論,原告應承擔不利後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缺乏證據支援,本院不予主張。據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某、陳某甲、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67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1670元,剩餘系緩交的1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由原告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曉斌

書記員  文 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