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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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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某故意傷害案

2007年5月31日下午,因鄰里糾紛,陳某母親被被害人方毆打。陳某下班回家見母親被欺負,找被害人理論,雙方發生糾紛,互相拉扯毆打。報警後,被警方制止,雙方均有傷。經驗傷被害人當時結果是“神志清楚,頭面部面板挫傷、左手臂面板挫傷,頭顱CT未見異常。診斷頭面部、左手臂挫傷。” 6月2日凌晨4時許,被害人在家突感不適,倒在衛生間,送醫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最終6月3日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法醫屍檢認為“死者系生前頭部受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而死亡”。陳某及其母親事發當天即被以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進而逮捕。家裡則被被害人親屬砸得一塌糊塗。

辦案思路及心得

案發後,律師受託陳某及其母親辯護。經研究分析案情,律師認為“死者系生前頭部受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而死亡”的結論與醫學資料及鑑定報告表明的有關病史、分析說明等間存在不能解釋之處,結論缺乏依據、過於武斷。律師著重針對法醫屍檢報告、被害人蛛網膜下腔出血是否被打導致的出血、其死亡與陳某等之間是否有關等方面進行了辯駁。首先,醫學資料反映,能引發蛛網膜下腔出血的,大部分是由於自身疾病所致,如血管畸形、高血壓、動脈硬化等原因,而外力作用引發所佔比例較小,且所作用的外力多為巨大暴力,所引發的蛛網膜下腔出血常繼發於腦實質的挫傷、出血。但屍檢報告顯示,被害人頭部外傷痕跡是右側前額、右側眉上、右側鼻背、左側前額、左下眼瞼下緣及左耳前散在性點、條狀表皮剝脫,而腦實質沒有挫傷、出血,顱底也無骨折。這說明被害人所謂的頭部外傷是極其輕微的表皮傷,類似於抓傷,暴力程度不可能引發顱內的蛛網膜下腔出血。其次,病史反映被害人在與犯罪嫌疑人產生糾紛廝打後沒有任何可能反映出蛛網膜下腔出血的症狀,甚至任何神經系統症狀也沒有。該檢驗報告的“病史摘錄”反映,2007年5月31日下午雙方發生糾紛後被害人當時的驗傷結果是“神志清楚,頭面部面板挫傷、左手臂面板挫傷,頭顱CT未見異常。診斷頭面部、左手臂挫傷”,事實上沒有任何神經系統可能受損的症狀。第三,外傷與蛛網膜下腔出血之間時間上缺乏關聯性。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鄰里之間的拉扯、抓撓引發被害人蛛網膜下腔出血,則被害人當時即應當出現頭疼等症狀,起碼在短時間內要有症狀的顯現。而本案糾紛產生於2007年5月31日下午,被害人當時傷後沒有頭痛等症狀。而被害人發病在2007年6月2日凌晨4時許。按照醫院神經科的記載,被害人表現出“頭痛”症狀也是在2007年6月1日下午,距事發已有24小時,難以證明是5月31日的所謂頭部外傷所致。另外,6月1日當天,有人曾看到被害人騎摩托車帶兒子外出,當天他還騎摩托車到派出所做筆錄。6月1日下午出現症狀,完全存在被害人騎摩托車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意外等等因素引起蛛網膜下腔出血的可能。第四,醫學資料反映,引發蛛網膜下腔出血的原因大部分是自身疾病,如血管畸形、高血壓、動脈硬化等。律師瞭解到,被害人平時血壓就很高,患有高血壓病。該檢驗報告“病史摘錄”反映2007年6月2日5時55分發病後急診就醫時的血壓是210/120mmHg,遠高於正常高限的140/90mmHg。同時,“組織病理學檢驗”病理學檢驗、診斷反映被害人有高血壓病及動脈硬化。鑑於被害人存在極易引發蛛網膜下腔出血的高血壓、動脈硬化病症,也就難以排除是被害人自身高血壓、動脈硬化疾病引起蛛網膜下腔出血的可能。第五,被害人屍檢報告與糾紛發生後的驗傷結果間存在差異,難以排除被害人發病前或者發病時另外遭受了人為或者非人為的其他外力作用的可能。2007年5月31日下午雙方發生糾紛後被害人當時的驗傷結果是“頭面部、左手臂挫傷”,但該檢驗報告反映,死亡時除了被害人除了頭面部、左手臂挫傷外,多出了右側顳肌出血、右胸部近鎖骨處皮下出血、右胸第6、7肋肋間肌出血、右上臂皮下出血等傷痕。檢驗報告認為“死者系生前頭部受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而死亡”,那麼這生前的頭部外力作用是哪一次外力?報告沒有給出結論。第六,被害人生前筆錄也反映被告人沒有打過他頭部。5月31日晚上被害人在派出所做過筆錄,筆錄中被害人稱陳某用拳頭打他的胸部。池某用舊窗框想打他,他用手擋,打在他手上。被害人對被告人打擊他什麼部位描述等很清楚,沒講到被告人打過他頭部,故而他頭部沒有遭到毆打應當是本案事實。鑑於以上種種理由,律師認為被害人本身有高血壓病及動脈硬化,而高血壓、動脈硬化是引起蛛網膜下腔出血的病因之一,而且具備高血壓、動脈硬化疾病基礎,上廁所時突然發病,起病急劇,這些都是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的依據,故而被害人身亡系因被害人自身疾病導致,與被告人無關。法醫屍檢報告沒有充分分析引發蛛網膜下腔出血的各種可能及發病機理,對於眾多的疑點沒有給予合理的解釋或作出令人信服的排除,結論不科學,不能採信作為定案依據,要求重新鑑定。

裁判結果

雖然律師提出種種疑問,提出無罪辯護。一審中級法院仍判處陳某十年有期徒刑。律師繼續代理上訴。經積極與高階人民法院溝通,案件被髮回重審。重審中,雖未重新鑑定,但法醫出庭作證,對辯護律師提出的一些問題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釋,某些案件情況法醫鑑定時也不知悉。最終,重審後陳某雖然被定罪,但判三緩三,人當即釋放。檢察機關亦未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