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任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範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二、醫療機構應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
醫療機構違反《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影印或者複製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儲存、處理屍體的;
三、行政責任的懲罰形式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行政責任按承擔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人承擔的行政責任。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
①通報批評;
②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④返還權益;
⑤恢復原狀;
⑥停止違法行為;
⑦履行職務;
⑧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⑨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⑩行政賠償等。
(2)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
①通報批評;
②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接受行政處分等。
(3)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
①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②接受行政處罰;
③履行法定義務;
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⑤賠償損失等。
此外,外國人及外國組織在我國境內活動時,屬於我國行政管理相對方,如違反了我國行政管理義務也要承擔行政責任。外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特殊方式還有限期離境、驅逐出境、禁止離境等。
發生醫療事故後,醫療機關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醫療機構行政責任的處罰是當地衛生行政機關給出的,至於民事賠償,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若是達不成一致意見,患者可以向衛生部申請調解或者去人們法院起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