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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找誰負責?

非法行醫糾紛 閱讀(1.95W)

一、醫療事故糾紛找誰負責?

醫療事故糾紛找誰負責?

醫療事故糾紛找醫療單位或者是醫務人員負責,這是由於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一般都是醫療單位或者是醫務人員,具體來說,醫療事故賠償法律關係的賠償義務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

2、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事故,由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

3、如果是個體診所的僱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義務主體。

二、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是否構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

構成醫療事故的絕大多數案例屬於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經濟賠償為主。我國民法是調整一定範圍內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醫療事故法正是調整一定範圍的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是調整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醫療單位)或者公民(病員及家屬),在醫療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對等的。醫療單位給病人看病要求收費,這是醫療單位的權利;病從應付款看病,這是病人應盡的義務。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療中因醫療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損害和經濟損失,受害人有要求補償的權利;責任人對受害人的損害及經濟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即應體現民法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充分體現了這一點。

3、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法制,對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採取批評教育從嚴,懲罰處理從寬的原則,大多采用行政手段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轉由司法機構依法處理。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由於醫療事故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來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是責任主體,故此對於患者來說,只要能夠確定自己的損害是因為到醫院就醫才造成的,那麼在不確定醫院具體是否屬於事故責任主體的情形下,也可以向醫療機構提出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