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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鑑定再起訴。
一般是先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如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那麼可以以鑑定結論為依據向法院起訴,並要求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
如果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但是醫院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則可以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醫院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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