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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後可以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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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調解後可以再起訴嗎?

醫療事故調解後可以再起訴嗎?

醫療事故調解後不能再起訴。醫療事故,法院調解賠償,要製作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有法律效力。發現新證據後,不能就同一事實和請求再次起訴,否則即使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規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二、醫療事故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佔據著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這是調解不同於判決的一個重要特點。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說,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負責審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機構是醫療事故糾紛仲裁委員會,委員會在接到當事人關於認定醫療事故的申請之後,將會根據雙方提供的材料組織雙方,派出工作人員進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的,需要簽署和解協議書,協議書中會規定後續將不能再進行起訴。和解協議書雙方自願簽字後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