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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什麼規定

行政許可律師解答 閱讀(2.74W)

(一)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l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對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什麼規定

(二)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五)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