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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60日沒答覆怎麼辦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7.77K)

可以先等著,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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