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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信訪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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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信訪工作辦法

文化部信訪工作辦法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信訪條例》規定,為維護信訪秩序,規範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結合文化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6日印發的《文化部群眾來訪辦事指南》和2010年4月12日印發的《文化部信訪工作暫行辦法》(辦辦發〔2010〕10號)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3-06-01

實施時間:2013-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信訪條例》規定,為維護信訪秩序,規範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結合文化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文化部信訪辦公室(設在辦公廳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有關司局、直屬單位的信訪工作,保持同地方文化廳(局)信訪機構的工作聯絡。各司局、各直屬單位應指定專人具體辦理本單位的信訪事項。

第四條 建立信訪工作協調會議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對可能影響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通過會商、協商、督查等方式予以化解。

第二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五條 文化部受理信訪事項的渠道。文化部信訪辦公室設立專門接訪室。信訪人應當依法到文化部信訪辦公室指定的場所或直屬單位進行信訪活動。

第六條 文化部受理信訪事項的範圍:

(一)上級機關或領導同志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

(二)對文化工作或文化政策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的信訪事項;

(三)反映、檢舉文化部工作人員、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信訪事項;

(四)對文化部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求決申訴的信訪事項;

(五)其它應由文化部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來訪、電話、傳真等形式。

第八條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上訪人數多的集體訪,文化部信訪辦公室應及時上報有關領導,按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置。

第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條 文化部信訪辦公室對信訪人提出或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應在5日內轉交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辦理。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收到轉交的信訪事項後,應在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信訪人。

信訪人地址不詳或姓名不清(含匿名)的信訪事項除外。

第十一條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二條 文化部信訪辦公室應及時將收到的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有關事項予以登記。對採用電話、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登記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絡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等。

第十三條 文化部信訪辦公室根據信訪事項的內容進行初步分類,填寫相應的分辦單,轉交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辦理。

第十四條 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收到文化部信訪辦公室送交的信訪事項後,應及時辦理,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信訪人並抄送文化部信訪辦公室。情況比較複雜的,經文化部信訪辦公室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及辦理進度。

第十五條 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對於矛盾突出、反映集中的重要事項或熱點問題,要及時向文化部信訪辦公室報告,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十六條 文化部信訪辦公室應依法依規對交辦的信訪事項進行跟蹤督查,及時瞭解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直至辦理完畢。

第十七條 信訪人對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文化部信訪辦公室提出書面複查請求。文化部信訪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出複查意見,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第十八條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複核請求。

第十九條 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信訪工作人員要認真處理來信來電,接待來訪,傾聽信訪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處理信訪問題,嚴守信訪工作紀律。不得遺失信訪材料和信訪檔案,不得向信訪人洩露工作祕密或將檢舉、控告信件轉送給被檢舉、控告的個人和單位。

第二十一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不得侵犯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舉掛標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發生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並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失職、瀆職行為,要嚴格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涉及的時間表述均為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6日印發的《文化部群眾來訪辦事指南》和2010年4月12日印發的《文化部信訪工作暫行辦法》(辦辦發〔2010〕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