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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不答覆是否屬於行政不作為?

行政訴訟 閱讀(3.2W)

一、信訪不答覆是否屬於行政不作為?

信訪不答覆是否屬於行政不作為?

若是黨政司法機關信訪不回覆,可以向同級紀委進行投訴(投訴信訪不回覆);也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信訪不回覆)或向上級主管機關直接提出信訪訴求(所謂的越級上訪)。

而對於國家行政機關的信訪不回覆對策,除了上述辦法之外,信訪人還可以向上級(若是省部級則向本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同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不作為)。無論哪一級行政機關,滿期不作答覆的,複議它,對於行政機關信訪不回覆的行政複議,需要先走一個資訊公開程式,然後針對資訊公開展開行政複議。只至走完信訪全過程。在此過程中,信訪,複議,訴訟交叉進行。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的特徵

1、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被告應為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且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如果法律上規定某一主體必須作出某種行為,而該主體沒有作出此種行為,則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不作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為應當承擔上述法律後果的行政主體。

2、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後理的時限屆滿後仍未履行其法定職責,侵害了起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該特徵體現在起訴人訴行政機關“不予答覆”的案件中。

3、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被告的行為方式或態度應該表現出該為而不為的消極性,主要體現在實體上不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或保護,即對相對人的申請拒絕履行,不予答覆或拖延履行。這一特徵往往是起訴人提起訴訟所直接針對的現象,也是人民法院對不作為行政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的重點之一。

4、行政不作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主動申請行為開始的,這是此類案件的先決條件,也是此類案件的顯著特徵。沒有申請人的申請,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訴訟。

行政不作為訴訟是行政案件訴訟中重要型別,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都可以劃分為行政作為違法案件和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審判實踐中,大多將行政主體“拒絕頒發許可證或拖延頒發、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職責,不發給撫卹金”的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在判決時,也大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規定來進行判決。

所有的公職人員在進行工作時一定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去執行,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為國家以及政府樹立良好的形象和威信,如果公職人員以及相關部門有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公民是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投訴或者是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