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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簡易程式適用條件

行政處罰 閱讀(3.07W)

簡易程式的必備條件: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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