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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簡易行政處罰程式

行政處罰 閱讀(1.46W)
交警簡易行政處罰程式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簡易行政處罰程式

你好,簡易行政處罰程式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水上、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可以當場交納罰款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