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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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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是什麼?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是什麼?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②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範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③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④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⑤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⑥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以便接受監督和檢查。

⑦執行。當場處罰決定作出後,一般可由被處罰人當場自覺執行。對當事人決定罰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專門機構繳納,也可以由執法人員當場代收。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沒有異議的,應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表明沒有異議。當事人對處罰持有異議或拒絕繳納罰款的,執法人員應將當事人違法行為告訴其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由該行政主體按一般程式處理,即結束當場處罰程式而轉入正常的一般程式。

二、適用簡易程式的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即當場能夠有充分的證據確認違法事實,無需進一步調查取證;

(2)有法定依據。對於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了有關處罰的內容,實施處罰的人員當場可以指出具體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果沒有法定的依據,即使違法事實確鑿,也不能當場處罰;

(3)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只有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可以當場進行,其他處罰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行政處罰是需要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的行政違法行為來作出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處理的程式,而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是可以按照簡易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行政處罰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