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能夠查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的,判處個人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金(不能少於一千元);
二是單位非法經營虧損,個人確實沒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個人的犯罪情節及繳納能力,依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酌情判處不少於一千元的罰金;
三是違法所得名義上歸單位佔有,實際被個人以各種名目任意揮霍,或者有跡象表明個人從中獲利的,可以考慮以名義上歸單位的違法所得為基數判處罰金。
總之,應當兼顧兩個方面:
一是對於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一定要依法判處財產刑,決不能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
二是在經濟上制裁犯罪時,也應當注意體現刑法的公正性,不能把本應由單位承擔的刑罰,轉嫁或者同時判給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