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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有什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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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有什麼懲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合同時不仔細檢視合同條件有哪些,被詐騙大額財產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合同時需要認真看清條款再進行簽訂。下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懲罰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定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條文和處罰

(一)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406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 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特別重大。

三、認定

(一)區分本與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區分本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有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1、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離,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於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藉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矇混過關,逃避罪責。

(二)區分本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主體不同,本罪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後罪主體則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於一些合同和涉外技術轉讓合同,國有土地轉讓合同等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機關審查批准。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簽訂、履行這些合同過程中如果玩忽職守,而有關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亦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前段時間的主管人員與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此都應承擔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刑事責任。但定罪則應根據主體身份的不同特徵分別以本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論處。

(三)認定本罪要注意與對方的行為結合起來加以認定

只有對方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於段實施了詐騙,且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情況下,本罪才能構成,如果對於不是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後亦因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國家利益重大損失,但由於對方行為不屬詐騙,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因此,本罪的成立要以對方實施合同詐騙的犯罪成立為前提,當然,對方詐騙犯罪成立,並不意味著本罪一定成立,如認真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卻被對方詐騙,或者對方雖然詐騙得逞、後又追回了一些損失並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就不應以本罪定罪。

上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懲罰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國家人員犯該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重要合同時不負責任導致被騙是玩忽職守的行為,需要為自己的錯誤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