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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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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適用範圍

說到行政法,很多人以為離我們生活很遠,其實行政法在我們的生活中時刻能體現。特別是《行政許可法》,更是跟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那麼行政許可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不適用行政許可法的有哪些?下面小編將整理相關知識和法律規定,供大家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及其特徵

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因行政相對人準備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行政許可並不是一經申請即可取得,而要經過行政機關的依法審查。

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和行政徵收等行政行為不同,後者是基於法律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一種剝奪和限制,而前者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對於什麼是行政許可,有各種理論和觀點,概括起來有三種:一種是解禁說,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種是賦權說,即國家通過行政許可,賦予被許可人特定的權利;第三種是賦權與解禁統一說,認為行政許可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對被許可人來說,是一種賦權,因為取得了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但對未獲得許可的人來說,是一種禁止,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許可活動。行政許可法總結理論和實踐,對行政許可的定義作了立法界定。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行政許可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因行政相對人準備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頒發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第二,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行政許可並不是一經申請即可取得,而要經過行政機關的依法審查。這種審查的結果,可能是給予或者不給予行政許可。第三,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和行政徵收等行政行為不同,後者是基於法律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一種剝奪和限制,而前者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是一種准予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法的適用範圍

由於行政許可現象非常複雜,對什麼是行政許可,各種學說觀點並不統一。即便是按照上面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同的認識。比如,結婚登記是否屬於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就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許可定義,是一種行政許可;反對者認為,儘管結婚登記符合上述定義,但也不是一種許可行為。這個問題的爭論,反映了上述定義並沒有完全解決調整範圍問題。特別是人們通常把行政許可理解為“行政審批”,嚴格來講,行政審批只是依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它和行政機關依相對人的申請而進行的審批,是有交叉重疊的。這就需要進一步將不適用本法的事項排除在外。行政許可法對不適用本法調整範圍事項的規定,有兩方面:

一是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每一個行政機關通常都承擔特定的社會管理職能,屬於管理者;但同時它們也是被管理者,國家對行政機關的人、財、物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機關負責審批、劃撥和監督等項工作,以保障國家財政資金運轉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平,促進行政機關的協調運轉。例如,每個行政部門都有自己的預算,這些預算是本級預算的組成部分,這些預算只有經財政部門批覆之後,才可以執行。財政、外事部門對這些事項的審批,雖然符合行政許可的定義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物件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不適用本法。

二是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我國的法人組織中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其中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人,是為發展特定的事業而設立的法人組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於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如學校、醫院、科研單位和文藝團體等。這種審批權來源於國家出資,來源於資金劃撥,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性社會事務的管理,因此不屬於行政許可,不適用本法。

除了本法明確規定不適用本法的事項外,還有一些行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審批或確認行為,但不屬於行政許可。這類事項主要有:

1、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

這種審查批准,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領導關係的一種體現,不同於作為外部行政法律關係的行政許可,因此這種審批不適用本法。當然,在上級對下級報批事項的審批中,有一些是下級行政機關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本級行政機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上級審批。這種審批屬於行政許可決定程式中的一個環節,應當適用本法。

2、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審批。

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而產生的,是行使的所謂“老闆權”。國家將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由於交由行政機關去審批,發生了主體的競合。這時的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機關,又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是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此不屬於行政許可。這裡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關係,就容易混淆兩種審批的性質。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不屬於行政機關,對國有企業有關事項的審批,當然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機關確認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關係的登記,主要包括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登記、特定事實登記等。

這類登記或者確認,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這種工作可以交由行政機關負責;也可以交由其他機關去做,如法院。因此,它們不屬於行政許可。

綜上,就是行政許可的概念特徵和行政許可法的使用範圍的相關的內容和法律規定。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在不同的領域都有著廣泛的應用,瞭解相關法律規定非常重要。當在具體實踐中遇到有關許可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莆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