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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行政規章是由誰制定的

行政訴訟 閱讀(2.88W)

法律上的行政規章是由誰制定的

法律上的行政規章是由誰制定的

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檔案,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

具體如下:

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範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併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範性文書的總稱。

規章按其性質、內容,可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

1.行政規章。按作者及其許可權,可分兩類:

(1)國務院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制定、釋出的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和自治區政府所在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

2.組織規章。是指對一個組織或團體的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原則、成員及其權利義務、機構及職權、活動及紀律等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章。組織規章的常用文種是章程。

3.業務規章。是指對專項業務的性質、內容、範圍及其運作規範等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章。業務規章的常用文種為章程。

4.一般規章。一般規章是各級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範工作和活動,在其職權內製發的規章。這類規章便是通常所說的規章制度。一般規章的常用文種有規定、辦法、準則、細則、制度、規程、守則、規則等。

規章制度在政府機關的工作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需要合理的運用有關的條例,確保自己的權益損失不會太大,但是最為重要的是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不同的情況,進而更好的解決有關的問題,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