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三、哪些單位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常見的行政強制執行類似於查封沒收財產或者說是拆除違章建築,不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本上都有直接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另外就是,行政強制執行跟行政處罰都是強制性的,但兩者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