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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上報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 閱讀(1.24W)

我國對相關當事人的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犯罪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這類違法案件進行相應的依法處理。我國的相關行政部門也應該積極的進行上報。那行政處罰案件上報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相應的解答。

行政處罰案件上報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案件上報制度

第一條為保證我廳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案件的稽核,是指廳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對本機關案件調查部門或其委託的行業協會已經調查終結並提出處罰意見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查、複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或建議的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行業協會依照行業規範,對所屬會員予以行業紀律處分的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但是,行業協會調查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移送本機關處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案件調查部門,是指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職權、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能夠產生影響的業務管理部門。

第四條廳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由省廳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稽核。

第五條案件調查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式查處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法制工作部門稽核。依照簡易程式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不經法制工作部門稽核,但在送達處罰決定書後,應抄送法制工作部門備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門提交存根影印件。

第六條案件調查部門立案並調查終結的案件,由承辦人寫出案件調查報告,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法制工作部門稽核。

案件調查報告應包括相對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案件性質、處罰依據、行政處罰建議等。

第七條法制工作部門應在收到案件調查報告和其他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分管本部門的廳領導批准。延長期限不超過3日。

第八條廳法制工作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二)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否屬於本機關管轄;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式是否合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案件的稽核,應當以書面稽核為主。但是法制工作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向當事人瞭解情況、聽取申辯等方式,還可以會同案件調查部門聯合調查取證。

第十條法制工作部門對案件稽核後,提出下列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式合法的,同意案件調查部門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或者建議案件調查部門撤銷案件;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案件調查部門重新調查補證,並將案卷材料退回。重新調查補證期間,稽核時限終止;

(四)對需要案件調查部門補充材料或補辦手續的,建議其補充或補辦,並將案卷材料退回。案件調查部門補充材料或補辦手續的時限為10日。補充、補辦期間,稽核時限中止;

(五)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建議案件調查部門修正;

(六)對辦案程式違法的,建議案件調查部門糾正;

(七)對超出管轄範圍的,建議案件調查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移送;

(八)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不予處罰,或建議撤銷案件;

(九)對情節複雜的,或擬對行為人給予吊銷執業證書或對機構停止執業處罰的,建議提交廳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十)對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法制工作部門稽核完畢,除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中填寫主要意見外,還應當寫出行政處罰案件稽核意見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擋,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調查部門。

第十二條案件調查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三)、(四)、(五)、(六)項建議,對案件進行補證、補充或補辦、修正、糾正後,將案件送法制工作部門複審。

第十三條案件調查部門對法制工作部門的稽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制工作部門複核。

第十四條案件調查部門對複審複核仍有異議的,由法制工作部門報送分管本部門的廳領導決定;分管法制工作部門的廳領導與分管案件調查部門的廳領導意見不一致的,由廳長決定或提請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辦理。

案件調查部門對聽證後的稽核意見有異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本機關法定代表人簽發。

處罰決定書由案件調查部門負責製作、送達和執行,並抄送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七)、(八)項稽核建議處理的案件,其案件移送、案件撤銷文書應抄送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法制工作部門統一登記編號。

第十七條法制工作部門應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統計,案件調查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材料由案件調查部門整理歸檔,案件稽核材料由法制工作部門整理歸檔。

案件稽核材料卷宗包括:

(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

(二)案件調查報告;

(三)行政處罰案件稽核意見報告;

(四)案件修正、糾正、補正情況摘要;

(五)案件複審、複核情況摘要;

(六)結案審批表;

(七)處罰決定書或者案件移送、案件撤銷文書;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因法制工作部門稽核錯誤,導致違法或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的,依照省政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我國法律對行政案件案情比較複雜,犯罪事實難以認定的。進行相應的法務部門予以處理。案件懲罰力度較大的,應上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相關的備案後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