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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由誰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 閱讀(3.03W)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是具有重大意義的,行政處罰由誰執行是怎麼規定的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中是有規定的,主要包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鳥,同時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還可以是委託的機關,接下來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相關的法律知識。

行政處罰由誰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由誰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併成為適格被告。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三)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行政強制執行也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它是指國家行政主體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 進行,對不履行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科以行政義務 的相對方依法採取各種強制手段,以迫使其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或履行行政義務的行為。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具體行政行為,二者有著某種承接關係,但二者仍有明顯的區別:

①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 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 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②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 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③實施的機關不盡相同。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 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七種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4、責令停產停業;處罰;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小編已經將行政處罰由誰執行是怎麼規定的了,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主要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三類,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僅僅是為了懲罰行政違法的人,同時還是為了設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程式,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對於行政處罰是可以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