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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訴訟仲裁分類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1.35W)

有部分的民事爭議可以選擇的解決的途徑除了有民事訴訟以外,其實還能夠通過申請仲裁機構來進行審理的,因為仲裁機構也是由國家所賦予的一種審判的權利,但本質上仲裁機構又是屬於民間團體的這種性質的。訴訟跟仲裁分為很多不同的類別,接下來小編就詳細給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訴訟仲裁分類的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訴訟仲裁分類的依據是什麼?

一、在我國訴訟仲裁分類的依據是什麼?

一)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仲裁可以劃分為不同的型別:

1、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據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國內仲裁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涉外仲裁則是指涉及外國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糾紛的仲裁。

2、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根據是否在常設的專門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可以劃分為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機構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約定的某一常設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臨時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由雙方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仲裁庭所進行的仲裁。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根據仲裁裁決所依據的實體規範的不同,仲裁可以劃分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對糾紛進行裁決。友好仲裁,亦稱友誼仲裁、依原則仲裁,是指依據當事人的授權,仲裁庭以公平的標準作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裁決。

二)我國的訴訟型別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係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刑法有所瞭解。

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走私犯罪偵查局。在考試中,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許可權為考察重點。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享有檢察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案件的偵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援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除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外,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和證人、鑑定人、書記員、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係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二、民事訴訟中的打官司技巧

1、立案時以原告訴狀中確定的房屋、車輛價值收取訴訟費。

2、勝訴方已經預交的訴訟費可以讓法院退還,不用申請強制執行。

3、沒有被告的身份證號,甚至電話,法院也能立案。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

4、代理人可以沒有授權委託書。

簡易程式中當事人可以當場口頭委託代理人,由法院記入筆錄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權委託書。

5、不是誰都能當訴訟代理人。律師、近親屬、單位工作人員和特定單位推薦的人才能成為訴訟代理人。

6、即便有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也可能要出庭。即便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

7、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不能光有單位公章。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作為證據,除了應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外,還應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注意這裡要求是負責人、證明製作人這兩類人都要簽名或蓋章。

8、法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法院的各種通知、檔案可以只送達給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

9、當事人留給法院的聯絡方式,整個訴訟程式都有效。當事人在上訴、再審、執行時沒有書面變更送達地址(聯絡方式)的,其在一審程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式的送達地址。

10、簡易程式不得采用公告送達。法院電話、快遞、上門都聯絡不到被告時,就會採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前必須先轉為普通程式。

11、法院收取證據應出具收據。當事人把證據交給法官時,特別是借條、欠條、銀行單據、合同等證據原件時,請務必要收據。

12、簡易程式審理的、以調解或者撤訴方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或者以當事人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13、二審按照不服一審判決的數額交納訴訟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不是按照一審案件受理費的數額(簡易程式是2倍)繳納二審訴訟費。

14、逾期提交證據,應賠償對方由此產生的費用。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援。

15、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否則就會喪失證人資格。

16、超過審限的四種情況。審限是指法院從立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鑑定、當事人和解、管轄權異議(爭議)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17、上訴期各算各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法院文書之日起計算。

18、當事人可以約定讓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中約定由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19、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不得反悔。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程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20、法院調解過程不公開。

由此可見,按照仲裁來進行分類的話是包括機構仲裁,臨時仲裁,國內外仲裁,還有就是依法仲裁跟友好仲裁等這幾個不同的型別。大家經常要用到的其實就是機構仲裁和依法仲裁的,但是我國訴訟的分類應該是都聽說過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比較普遍的行政訴訟這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