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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

行政訴訟 閱讀(1.6W)

在優化政府行政管理的這一方面我國其實做出了很多的努力的,可能很多民眾對於我國行政機關的執政方式還有一定的誤解的,其實在很多關係到民眾基本權益的重大事項當中,國家也是通過協商的這種方式來和民眾達成共同的合作的。比較常見的就是行政合同,但是行政合同引發的糾紛以後,有些民眾比較關注在我國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

在我國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

一、在我國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

1、既然約定是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起訴了。

2、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了,對方一提異議,法院會立即駁回起訴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因素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體標準、目的標準與行政優益權標準三種。

(1)主體標準、即主體之一是否為行政機關;

(2)目的標準,即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公共利益還是簽約主體的個體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完成行政任務,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合同主體的個體利益。

(3)行政優益標準,即從合同主體是否享有行政優益權進行判斷。

換言之,在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過程中,行政機關是否居於主導地位,行政職權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導作用,行政主體是否享有合同的發起權、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權等。在其權利義務的約定上,是否體現行政管理關係,是否具有不對等性。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合同內容體現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關係,則為行政合同,反之,則為民商事合同。

因為在合同當中約定的選擇解決爭議的第一辦法是仲裁,那麼我們不能夠直接跳過仲裁提起訴訟的,就算直接訴訟到法院也根本就不會受理的。只能是在仲裁結果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再走司法訴訟的程式來維護權益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