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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會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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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會不會停止

一、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會不會停止

在行政訴訟期間, 一般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二、行訴訟的特徵

行政訴訟具備以下基本特點:

(1)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活動,是指發生糾紛的行政相對人一方或多方請求與糾紛各方沒有利害關係的國家機關,按照能確保公正的程式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2)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即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行為侵害就可以提起訴訟,至於是否實際上受到侵害須經人民法院審理後才能確定。

(3)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處於行政主體的地位,擁有實現其代表國家意志的手段。因此,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中只做被告,它無須通過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實現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侵害的一種司法活動。

行政訴訟主要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活動,原告只能是行政的相對人或者是利害關係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或者是相關的組織。同時在進行行政訴訟的過程當中,需要執行的行政行為是不會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