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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關於撤訴後有何條件

行政訴訟 閱讀(1.95W)

如果人們發生行政的爭議,人們即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的權益。訴訟雙方私下達成協議後,要求撤銷訴訟時,訴訟雙方撤訴情況應當適合撤訴條件。那麼,行政訴訟法關於撤訴後有何條件?下面由小編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行政訴訟法關於撤訴後有何條件

行政訴訟撤訴適用情況

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在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化解行政爭議。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確立了行政訴訟中原告撤訴和法院對原告撤訴的審查制度,是行政訴訟立法目的實現的具體制度。該條的立法本意是尊重原告訴權,並通過對撤訴申請的審查確保原告撤訴的意願真實,但是,這個制度需要更具體的程式予以保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人民法院准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被告一旦對和解內容反悔,原告無法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將喪失請求司法保護的最終救濟權利。由此,規範行政訴訟撤訴制度,制定對當事人訴訟和解的具體規定,確保法院對和解過程和履行情況的監督,是非常重要的。

為妥善化解行政爭議,正確處理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的行為,增進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理解和信任,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出臺了《關於處理行政訴訟撤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以行政訴訟法為依據,進一步規範了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的行為,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該條是專門對被告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情形作出的規定,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原告因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是以當事人和解為前提的;

二、當事人的和解行為發生在行政訴訟中,是行政訴訟的組成部分;

三、和解是當事人達成的以終結訴訟為目的的合意,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

四、因和解而申請的撤訴需經人民法院確認,經法院裁判准許撤訴後,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和解內容就具有了判決的效力;

五、該條是專門針對被告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情形而規定的。

既然原告因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是以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和解為前提的,就可以肯定地說,在行政訴訟撤訴制度中,還合理、合法地存在著行政訴訟和解制度;既然和解發生在訴訟中,是行政訴訟的組成部分,那麼就要求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一切與訴訟標的有關的法律行為,都應當在行政訴訟中而不是在行政訴訟外進行,必須接受司法審判的監督。

既然和解是當事人達成的以終結訴訟為目的的合意,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那麼就需要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行使處分權的範圍內實施對各自權利的處分,不能超越法律規定實施處分權力,也不能濫用處分權力;既然和解需經人民法院在審查撤訴程式中得到確認,就需要由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能僅限於對原告申請撤訴表面形式的審查;既然經人民法院確認的和解內容具有判決的效力,就需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程式規範保障和解內容的履行;既然是專門針對被告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情形而規定,就需要有針對性地適用規定,在實踐操作中注意區分原告因其他原因向法院提出撤訴的情形。

撤訴的條件

申請撤訴和視為申請撤訴的條件有所不同:

1、申請:散訴的條件。

(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一審)上訴人(二審)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以及經他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原審被告和原審被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

(2)申請撤訴必須基於當事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於當事人自願。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或上訴人(或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申請撤訴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但申請撤訴;另一種情形是被訴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起訴該行為者同意並申請撤訴。而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多基於被訴行政機關主動改變,也可以基於其他原因。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行政機關接受法院建議;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起訴該行為者的請求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採取相應的補救、補償等措施;在行政裁決案件中,書面認可起訴該行為者與第三人達成的和解。但不管哪一種情形,行政機關都不能強制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准許。

總的來說,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撤訴應當以和解為目的,訴訟雙方應當達成一致的協議。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不得提出撤訴申請,需要強調的是行政機關不得要求訴訟當事人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