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關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 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哪些情況下駁回原告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 審判許可權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對於行政訴訟中的駁回起訴,一般是用裁定。但要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話,則就是用判決了。這是二者的不同點之一。司法實務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不過卻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那麼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而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時候,才能駁回原告起訴或者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