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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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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有明確的當事人;行政處罰要有具體的制裁內容;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辨;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有行政機關的印;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規則是什麼?

1、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2、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3、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確屬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退回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依法處理。

4、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但上一級行政機關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主體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對所管轄的處罰案件,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6、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證人、關係人不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可委託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關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有義務協助。

如果在實施消防的過程中出現了違法的行為的,那麼行政機關有權在對案件進行調查的過程中對當事人做出相應程度的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的結果有不同意見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不能擅自的拒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