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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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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誰?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誰?

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併成為適格被告。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包括公安局,公安局消防機構等。

二、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消防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調整了行政處罰的種類。除原設定的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外,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設了拘留處罰,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

三、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式是怎樣的?

1、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消防法》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消防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市場上的商戶一定要給予重視。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消防部門可以對其行政處罰。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公安局、消防部門等。具體手段包括整改、警告、行政拘留及責令停產整頓等。經過驗收,符合消防規範的,行政處罰才能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