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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授權條件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2.58W)

行政處罰權授予給組織行使,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條件如下:

行政處罰的授權條件是什麼?

第一,主體條件。從主體上來說,行政處罰權的授權主體必須是特定的國家機關。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授權由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內容條件。從內容上來說,被授出的行政處罰權應是共有權力而不是專有權力。共有權力可以由幾個機關享有,具有可轉讓性。而專有權力只能由某一特定機關行使,具有專一性和不可轉讓性。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就是公安機關的專有權力,不能授權組織實施;違反審計法律、法規的處罰權是審計機關的專有權力,也不能授權組織實施。

第三,必須授權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處罰授權是行政處罰權的轉移,經過授權,被授權者就取得了行政處罰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授權的物件必須嚴格。組織作為履行一定社會職能,它具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一般應具有法人資格,作為社會活動的主體,具有相應的責任能力。

所以,行政處罰的授權的物件應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授權的物件。但是,組織的範圍非常廣泛,從一般意義上講,它不僅包括含行政機關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還包括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並不是任何組織都可以被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因此,有必要對這裡的“組織”作出限定,不同性質的國家機關履行不同的職權。

其次,這裡的組織也不包括行政機關。因為行政處罰權是行政機關的概括職權,法律、法規將某一項具體的處罰權賦予特定行政機關行使,屬於行政的正常分工,不是這裡的授權。

最後,作為被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除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中,根據組織成立的目的不同,可以分為社會團體組織、事業組織和企業組織。

在我國,社會團體往往承擔著一定的社會管理職能,如工會經常行使某些社會救濟、勞動安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能;婦聯經常行使某些與計劃生育管理、婦女兒童保護有關的行政管理職能。為了更好地行使這些管理職能,法律、法規可以授權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處罰權。需要專門裝置,授權技術檢驗、鑑定機構等事業組織進行管理更容易達到行政管理的目標,所以法律、法規可以授權這些事業組織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形式條件。從形式上來說,行政處罰權的授權必須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授權。這是為了保證行政處罰主體的統一性,防止亂授權造成的處罰主體混亂的現象。

我國的法律中寫明,對違反的犯罪人可以行使一定的處罰措施,其中就包括了行政處罰此項處罰措施,它適用於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沒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對會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做出一定的限制,如果當事人對相關部門做出了行政處罰有任何異議,也是可以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