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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處罰 | 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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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處罰 筆錄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群治安秩序維護社群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群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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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處罰詢問筆錄範例是什麼樣子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現場檢查、詢問筆錄作為證據的種類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證據的程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轉移。   依《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因此,在詢問當事人時,應當至少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時,執法人員應當對拒絕簽字的情況詳加記載,並說明當事人是因為筆錄記載不實而拒絕簽字還是因為不配合執法而拒絕簽字。如果有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場,可以讓其作為見證人見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這樣可以增強詢問筆錄的證明力。如果實在沒有見證人在場,那就只寫明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就可以了。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詢問筆錄,在訴訟中,行政機關可以把其作為證據提交,但其證明力會大打折扣。有時當事人會矢口否認筆錄中記載的其已經承認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通過其它的證據加以印證。   因此,執法人在執法時不能僅靠詢問筆錄這一種證據,而應當對證據全面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相互印證,違法的當事人就很難否認已發生的事實。如果僅有當場人未簽字的詢問筆錄,而沒有其它任何證據相印證,在訴訟中便很難為法院判決所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