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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管理由哪個司法部門進行?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8W)

一、 非法集資管理由哪個司法部門進行?

非法集資管理由哪個司法部門進行?

非法集資由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管理,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主要從事經濟犯罪偵查,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總稱。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1、非法發行有價證券。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規定:“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等形式進行有償集資,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同時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計劃,不得擅自設立或批准發行計劃外券種。對違反規定的,要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對上述《實施方案》進行嚴格解釋,在現階段我國住房抵押證券操作,在明確具體的規定出臺之前,很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再如,1998年10月6日監會《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規定“先改制後發行”規則之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或類似股票的“股權卡”方式募集設立公司的行為同樣涉嫌非法集資。

2、非法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行債權憑證。這是非法集資案件比較常見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資者通過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債權憑證,承諾到期償付高額回報方式進行集資。

3、非法發行會員卡、會員證。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停止利用發行會員證進行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釋出之後,法律規定各種形式的會員證發行一律屬於非法集資,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局釋出《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會員卡發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式之後,按照該《試行辦法》辦理批准程式的會員卡發行才不屬於非法集資。

4、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化,出售份額處置權。

非法集資的行為必須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由於對其它公民的切身利益進行了嚴重的侵犯,所以對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了破壞,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非法集資的實際情況以及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