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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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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監察人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監察人員有以下情形需要回避:

(一)是監察物件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監察法》第五十八條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物件、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監察物件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務員迴避的原則

公務員迴避工作應當遵循一下原則:

1.政策配套原則

公務員迴避工作的落實必須有其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作保證。加強迴避制度配套措施以及實施迴避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是完善迴避制度,推進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一環。

2.依法迴避原則

公務員迴避工作必須依法進行,對於需迴避的公務員,必須按照法定的迴避範圍、迴避程式,進行迴避。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遵循迴避制度的要求的公務員,要給予批評,必要時應給予政紀處分,以維護迴避制度的嚴肅性。

3.內外監督原則

在執行迴避政策時,要制定和發展迴避監督的措施,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形成群眾監督與組織監督相結合的內外監督機制。同時要增強迴避制度執行的透明度,強化對迴避實行情況的審查與追蹤。

4.自我約束原則

在工作中,要使公務員明確迴避制度的重要意義,自覺、主動地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如遇到需要任職迴避的,應主動向主管部門提出;如在公務執行中需要回避的,應主動迴避。這也是考察公務員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的重要標準之一。

三、公務員迴避的形式

我國公務員迴避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任職迴避

任職迴避是指對有特定親屬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密切的職務方面作出的限制。任職迴避一般實行在工作需要出發前提下,以低避高的方法,即儘量調整那些在本部門中擔任職務較低和承擔責任較小的親屬一方。如果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也可由職務級別較高者回避。職務級別相同的,則根據工作需要和當事人情況由任免機關決定迴避人員。迴避可根據職務狀況在本部門進行,本部門無法調整的,可與其他單位的有關部門協調。如果調整存在著編制、工作性質等困難的,可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二)地域迴避

公務員地域迴避,是指擔任一定職務的公務員,為了公正履行職務,不得在親屬比較集中的原籍、成長地等任職。

規定地域迴避的主要原因是公務員在原籍和成長地任職,在工作上難免會受到親屬關係、宗族關係的干擾,不利於保持公務員和國家機關清正廉潔的形象。規定地域迴避可以在制度上為公務員擺脫各種關係羈絆,正確行使職權創造有利條件,避免其親屬、宗族對正常公務活動的干擾。

(三)公務迴避

公務迴避,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響正當履行公務而進行的迴避。

在一定的情形下,監察人員需要回避,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迴避的申請,公務員迴避的原則包括政策配套原則,依法迴避原則,內外監督原則和自我約束原則,公務員迴避的形式包括公務迴避,地域迴避,任職迴避三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