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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迴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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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迴避的情形
行政執法中應迴避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與當事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

2、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3、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符合迴避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也可以是書面申請,用口頭方式申請回避的,承辦處室應當予以記錄。

被申請回避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本局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時不參與有關事項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中層幹部的迴避,由局領導決定,其他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處室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