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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任職迴避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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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人員任職迴避的情況有哪些?

檢察人員任職迴避的情況有哪些?

檢察人員(指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1、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2、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3、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二、哪些情況下應當自行迴避?

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檢察人員在檢察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三、檢察人員迴避的程式是怎樣的?

檢察人員在檢察活動中的迴避,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檢察人員自行迴避申請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向所在人民檢察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檢察人員迴避的,應當向該檢察人員所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並說明理由,根據規定提出迴避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檢察人員所在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部門對迴避申請進行審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提出是否迴避的意見。

3、檢察長作出是否同意檢察人員迴避的決定;對檢察長的迴避,由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會議,檢察長不得參加。

綜上所述,檢察人員除了在訴訟過程中存在情況要回避,在任職的時候也有迴避要求。檢察人員存在直系血緣關係或者夫妻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檢察院任職,不得同時擔任檢察院的檢察長及副檢察長等職務。檢察人員迴避,有助於案件得到公正客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