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中止和行政複議終止區別有哪些

行政訴訟 閱讀(2.77W)

一、行政複議中止和行政複議終止區別有哪些

行政複議中止和行政複議終止區別有哪些

行政複議中止只要中止原因消除之後就可以恢復,終止是無法恢復的。

行政複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是否參加;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承受人。

滿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終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

2.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複議;

3.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

4.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

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審理

行政複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其近親屬放棄複議權利;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組織終止,承受人放棄複議權利;

4.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複議後,因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結束複議

1.中止情形中的前三條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以上便是行政複議的終止與中止的相關內容

二、行政複議申請時效是多久

要想在超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後提出行政複議,可以從這兩方面入手

1、能證明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到現在沒有超出複議申請期限。主要從行政機關沒有證據證明已送達的情況下。

2、可以看看有沒有中止時效的事由,有的話,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法律規定行政複議中止期限多久

一般是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的。行政複議中止是指複議機關基於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對引起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制度。複議實踐中,複議機關往往因為出現某些特殊事由而無法正常開展行政複議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銷案件,在此情況下複議機關可以通過複議中止制度暫時中斷行政複議程式,待影響案件審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後,再恢復對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審查。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中止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後,行政複議期限將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中止與終止最大的區別就是一個可以恢復,一個不能恢復。行政複議中止大多都是客觀原因導致的,而終止大多都是申請人自己撤銷導致的,如果是因為申請人本身原因導致的中止是要在時效內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