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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即:(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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