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法規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重大、負責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行政訴訟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