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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行政訴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環境行政訴訟 閱讀(2.01W)

一、環境公益行政訴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環境公益行政訴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確定環境公益行政訴訟管轄法院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後,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對同一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七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區域由高階人民法院確定。

二、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章程、起訴前連續五年的年度工作報告書或者年檢報告書,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無違法記錄的宣告。

人民檢察院、環境行政機關、以及環境組織,在提出環境公益訴訟之前,需要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受理糾紛的法院具體是哪個,這樣先判斷管轄法院之後,可以減少處理關鍵糾紛案件所需要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