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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 | 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

行政訴訟 閱讀(1.48W)

對於普通的人群來說更多聽說的是政府做出的行政行為,但很少聽說抽象行政行為這個名詞,更別說抽象行政行為的物件。在下面內容中,本站小編將結合抽象行政行為的物件為大家就這方面的具體內容作出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

一、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一類事、一類人為物件制定行政規範的行為。其特點是:

(1)物件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為物件,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物件。

二、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作不同的分類。以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依據、內容和目的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制定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行為規則。以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依授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和依職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

最常見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範程度與效力等級為標準所作的劃分。即: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制定釋出行政法規、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行為。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物件規定行政措施,釋出決定和命令的行為。這類行政行為沒有對某個具體物件的特殊針對性,而是在一定範圍和管理領域內對一切人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反覆適用,因此,它 雖不屬於行政立法行為,但屬於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

綜上所述,對於行政抽象行為的物件這個問題,一般來說最常見的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範程度與效力等級為標準所作的劃分,將其劃分為行政立法與非行政立法兩類。希望大家通過以上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物件的介紹能增進對這一問題的認識。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漳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