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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審查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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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審查範圍有哪些?

行政複議審查範圍有哪些?

複議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適當性審查。複議審查範圍要比司法審查範圍更為寬泛。司法審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審查,而不包括適當性審查。

1.合法性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

第一,行政機關行使的是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以及職權行使的範圍,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超越職權,行使不屬於自己的職權,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屬違法。

第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查清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那麼該具體行政行為就屬違法。

第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要與申請人行政違法事實相對應,該適用甲法而適用了乙法,或者該適用某法的甲條而適用了乙條;適用的法律、法規應是行為人行為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是違法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

第四,程式合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經法定程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式進行都屬違法。例如:法律、法規規定了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提交材料、審查、批准等程式,而行政機關不經過或者不按照這些法定程式辦理的,都屬於程式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