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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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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的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的司法解釋規定是對於強制措施的種類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主要有:

一是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其實,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於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式和時限等要求。行政強制執行是對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全過程的綜合概括,其中起決定作用、居於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強制措施。由於採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習慣於將其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它理應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二是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後之分。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採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於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其程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式,故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於行政即時強制。但是在觀念上,我們仍然可以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簡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7>

三是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物件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與執行性強制措施不同,在採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並沒有為被強制的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採取這類強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為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其具體目的因遇到的具體情況和行政機關追求目標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為了查明情況,也可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違法行為、危害狀態,還可能是為了保障和輔助後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與即時強制措施也不同,在採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為即時強制事實條件的“緊急事態”,一般也沒有其他特別緊急的情況,它完全是在“不緊急”或正常情況下根據需要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歸類是怎麼樣的?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

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

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