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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解釋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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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解釋的範圍是什麼?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解釋的範圍是什麼?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三)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當事人。有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稅收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式

第一,責令限期繳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第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准,可執行強制措施。

第三,實施前述兩項措施扣繳或抵繳稅款、滯納金。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稅人自動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稅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並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採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稅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他們是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稅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對於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

對於稅收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顯然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稅收行為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強制執行的處理上,也是要根據實際的稅收行為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