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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應該主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是否正確

行政複議 閱讀(2.54W)

一、被申請人應該主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是否正確

被申請人應該主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是否正確

正確。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作為複議機關的下級機關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後開始履行決定。履行是指採取措施,實施複議決定的內容。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如何處理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會對拒絕執行人給予處罰。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三、向哪個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被行政處罰如果認為處理合適的情況下,只要在法定的時間之內履行行政處罰就可以;如果認為行政單位的處罰是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那麼當事人可以在六十天之內申請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