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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在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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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在什麼時候?

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在什麼時候?

收到決定書之後開始履行決定。因為行政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履行是指採取措施,實施複議決定的內容,如果是撤銷或變更的,應當對改變部分進行處理,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未改變的部分在事實上已經確認,也應當予以落實;如果確認違法並被責令重作具體行政行為,就要採取措施進人工作程式;這些均為履行的具體形式。

被申請人執行復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是該機關的法定職責,由於行政機關是上級領導下級,即使被申請人對複議決定有不同意見,亦應按決定的內容辦理,然後再以合適的方式,如報告、請示等向上級表示不同意見的內容,不可以採取置之不理的態度。不履行是指明確表示不能執行復議決定或者不予理睬複議決定的內容,仍然按照自己的原來意願去辦理,或者仍然堅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本條所說的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是指被申請人堅持自己的意見不立即採取措施執行行政複議決定。對無正當理由延緩履行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機關都可以依照本款規定,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復議決定,並將責令和履行的情況上報或函告作出複議決定的機關。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有哪些

1、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複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2、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複議》。

3、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4、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5、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因此按相關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後,一旦複議決定下來了,那麼被申請人就應該履行相關的行政複議決定,且申請人也需要履行復議決定,如果出現了不履行或者是推遲履行的話,相關行政部門也會採取強制措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