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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應該主動履行行政複議決嗎

行政複議 閱讀(2.45W)

一、被申請人應該主動履行行政複議決嗎

被申請人應該主動履行行政複議決嗎

是的,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作為複議機關的下級機關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後開始履行決定。履行是指採取措施,實施複議決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可否提出行政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對於行政處罰的結果不符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而行政複議被拒絕以後,才能夠在收到不予受理的決定書之日起或者是行政複議期滿的15天以內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一般會在申請後的三十天內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