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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行政複議的最長時效是多久?

行政複議 閱讀(2.31W)

二十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動產行政複議的最長時效是多久?

基於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之間的銜接關係和穩定行政法律關係的需要,有必要參照《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複議最長申請期限進行必要的限制。據此,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因不動產申請行政複議的,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行政機關應決定不予受理。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按此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必須按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相應的登記。這是司法文書的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決定書是複議機關根據複議申請人的申請,依據事實和法律,對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予以審查,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體方面和程式方面審查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之立法目的,是為了促使行政複議當事人儘快申請行政複議,藉以通過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獲得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有助於行政機關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實現公共利益,保障社會公共秩序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使公平、正義及時獲得實現。